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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图书馆学会力抓《安康市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实施工作

发布日期:2019-05-23 发布者: 访问:1848

为了抓好《安康市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的实施工作,安康市图书馆学会推出三条硬措施




一、认真学习


1、做好集体学习。要求开好辅导会、分享交流会。

2、做实个人学习。要求开展体会文章、服务技能、服务规范、业务知识竞赛活动。


二、加强宣传


1、在各馆微博、微信、网站刊发全文,并以多种形式加强社会宣传;

2、配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及《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西部标准》开展系列化、系统性宣传活动。


三、抓好落实


1、依据《标准》,修订各馆服务规范,完善规章制度,提升服务效能;

2、对照《标准》,宣传公共图书馆建设、使用、运行及读者服务业务要求,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加快发展。



附:安康市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

一、总  则
    1.1  为适应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市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民族素质和塑造高尚人格,发挥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 28220-201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安康市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 

1.2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源为读者提供书刊借阅、参考咨询、展览、讲座和数字文化等服务。
    1.3  本标准适用于安康市、县区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服务设施与环境
    2.1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读者活动用房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2.2  公共图书馆内的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盲人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向公众免费开放。
    2.3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导服务区、业务区、行政办公区、技术设备区、后勤保障区等应合理安排布局,以适应免费开放后读者增量和藏书增量需求。
    2.4  公共图书馆应有醒目的馆名牌,门厅内及各楼层有服务区分布图、安全疏散通道图,人行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办证方法、借阅规则、免费项目、便民措施、开放时间等规章制度及各类服务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告。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2.5  公共图书馆应保持安静整洁。公共图书馆为无烟区,应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公用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2.6  公共图书馆须设立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保持畅通。
    2.7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公共安全应急预案,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安全提示标识明显,安全通道畅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相关知识,能够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并组织读者疏散。
    2.8  有条件的县区参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无独立建制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地区,应建立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分馆或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立单独的少年儿童借阅和数字文献服务区域。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不低于全馆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
    
三、开放时间
    3.1  公共图书馆实行全年免费开放制,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双休日应对外开放。其中市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 60小时;县区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 56 小时;各级独立建制的少儿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实行错时开放。

3.2  公共图书馆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需暂时闭馆,须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后,提前一周向读者公告。遇公共安全、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应及时告知读者。
    
四、文献资源建设
    4.1  公共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建设重点。保持重要文献、特色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尽量保持地方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逐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4.2  公共图书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规定,采购正版文献,不得向读者提供盗版文献(包括视听文献、电子文献)借阅服务。
    4.3  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征集地方文献,为家族家谱、民间古籍等珍贵文献提供良好的存藏条件。
    4.4  公共图书馆要通过召开读者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调研掌握读者阅读需求,科学制定文献采购方针,在通盘考虑馆藏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上,购置读者欢迎、需求量大的图书。
    4.5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技术规范对收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及时编目,建立便捷、实用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揭示系统。对编目后的文献应尽快发布,提供使用。报纸须在到馆当天上架,期刊自收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上架。新书到馆后,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在15、7个工作日内上架。
    4.6  书刊应有序排架,降低错架率。开架书库内要有馆员巡视,保障查阅的快速、便捷、准确。积极发现潜在读者和读者的潜在需求,把特定的图书推荐给特定的读者。做到为人找书、为书找人。 
    4.7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分、支中心要加强数字资源建设,特别是地方特色资源建设,逐步建成具有安康特色的数字文化资源库群。
    4.8  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总分馆制或流动服务机制,不断丰富馆藏文献资源,形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通借通还的现代文献配送体系和流通体系,充分发挥市、县图书馆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社区(村)图书室的业务指导与服务辐射作用,促进基层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4.9  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量0.6册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4册以上。

4.10  馆藏电子文献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报刊、视听资料等,以品种计数,市级馆、县级馆的年入藏量分别应达到500种、100种以上。

4.11  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购置经费由各级政府投入,专款专用,确保图书馆服务的正常开展,文献购置经费应与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加。

五、服务内容

5.1  基本服务。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5.1.1  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利用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和设备开展数字文化服务。市级公共图书馆可提供服务的数字资源不低于20TB,县级公共图书馆可提供的数字资源不低于2TB。

5.1.2  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1.3  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5.1.4  公共图书馆应因地制宜采取预约借书、电话(或网上)续借、流动借阅以及为残障读者送书上门等便民服务措施。通过读者报告会、集中培训、个别指导等方式对读者进行阅读辅导,不断提高读者的信息素养和利用图书馆的能力。
    5.1.5  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开展书刊宣传推介活动,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提高书刊利用率。市、县区图书馆年书刊宣传分别不低于500、300种;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6次以上;人均到馆0.4次以上。

5.1.6  公共图书馆应开展讲座(报告会)、展览等读者活动。市、县区图书馆年举办讲座(报告会)的数量不低于12次。
    5.1.7  等级馆应努力创立特色服务品牌,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
    5.1.8  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遵循公益性原则。严禁提供大型娱乐游戏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服务。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利用网络,控制上网时间,并进行上网内容的选择指导。未成年人上网须征得监护人同意,上网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2  流动服务。公共图书馆应通过流动站、流动车等形式,将文献外借服务和其他图书馆服务向社区、村镇等延伸,定期开展巡回流动服务。

5.3  总分馆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在政府主导、多级投入、集中分层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下,建立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总分馆服务,形成统一的机构标识,统一的业务规范,建立便捷的通借通还文献分拣传递物流体系,提升同一地区公共图书馆系统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能力。

5.4  远程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建立网站,为读者提供网上服务。网站应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古籍保护、书目检索、参考咨询、读者信箱等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5.5  个性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可为个人、企事业机构及政府部门提供多样化的、灵活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5.6  其他服务。公共图书馆须依法保护馆藏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读者隐私,确保不外泄读者个人信息。还应设立寄存包、饮用水供应、放大镜等免费便民服务。

六、服务方式

6.1  志愿服务。各级图书馆应导入志愿服务机制,规范志愿者管理,队伍有一定数量,实施上岗培训,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合法。

6.2  馆际合作。鼓励与市内各图书馆及省内外图书馆开展馆际合作,加强在活动组织、人才队伍建设、资源共享、文化品牌培育等方面的学习交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6.3  馆企合作。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图书等方式,参与图书馆文化事业。

6.4  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措施创新服务形式。  
    
七、服务人员与监督
    7.1  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配备齐全,结构合理。
    7.2  工作人员应具备图书馆服务必备的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中国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准则。
    7.3  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实行首问负责制,耐心解答读者咨询。 
    7.4  工作人员要维持服务区域的安静,言行轻声。因故离岗时须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7.5  公共图书馆应在馆内显著位置设立读者意见箱、公开本馆服务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接受读者监督。对读者的意见和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合理采纳。
    7.6  公共图书馆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每年进行1至2次读者满意率调查,读者满意率不低于85%。 
    
八、附  则
    8.1  本标准可作为制定我市各级公共图书馆绩效考评标准的依据。
    8.2  本标准由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8.3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